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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