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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