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