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与经营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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