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与经营者相应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