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