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行为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因滥用职权而给经营者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