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