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