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权; (二)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经区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对该财物采取封存、扣留、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处理;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事实等需要公布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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