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区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政治、业务培训。 市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全市中学教师,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小学、幼儿园教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