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培训类型为: (一)新任教师的岗前培训; (二)调入特区的教师岗位培训; (三)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教育教学理论培训; (五)其他专门业务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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