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都应当严格遵守聘任合同。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聘任期内依法解聘教师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