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区教育部门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安排优秀教师休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