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正常的教师晋级增薪制度。 中小学教师享受相应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对在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给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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