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分配、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在同等条件下,教师分配住房予以优先;教师购买住房予以优惠。具体的优先条件与优惠额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