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引诱、唆使或者胁迫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职员,应当防止、制止未成年人吸、注射毒品。 发现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成瘾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其送交有关机构进行戒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