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校教职员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 禁止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禁止任何人以猥亵、调戏、侮辱或者其他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