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每用一名未成年工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