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委托市社会保险机构代为征收。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经费给市社会保险机构用于保障金征收工作。 按照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次年六月份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本市户籍残疾职工名册,按照规定报送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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