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数量和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结余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