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就业促进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就业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岗位条件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组织残疾人就业招聘专场,促进残疾人就业。 区、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有就业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市、区人民政府新规划设置的报刊零售点和经营期限届满的已有报刊零售点,应当优先用于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