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