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下列活动: (一)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二)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 (三)资助残疾人公益项目; (四)参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服务和辅助器具研发制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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