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关优惠措施的,由文化、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并对其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