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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