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未依法履行残疾人保障工作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