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非残疾人骗取残疾人证并享受残疾人待遇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撤销其残疾人证,并通知相关残疾人待遇提供单位及公安机关,由残疾人待遇提供单位责令退回骗取的款物或者补缴有关费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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