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采取弄虚作假、串通、伪造等手段,获得与其残疾类别或者等级不符的待遇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并通知相关残疾人待遇提供单位责令退回骗取的款物或者补缴有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