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残疾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论不符合国家残疾评定标准的,由市卫生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出具虚假评定结论的,取消其评定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