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对有关单位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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