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对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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