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