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从事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约定或者商业惯例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