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及其他事故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