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为消费者办好有关旅游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食宿标准等约定条件,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