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特区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不得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义务。\ 经营房地产预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标明房屋标准的单元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共面积。房屋峻工后的面积应当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各项内容相符;不符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退回多收的预售楼价款。\ 经营者发布的售楼说明书中应当包括单元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共面积表及平面图;房地产预售广告应当包括楼宇地点、建筑结构、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内容。 3. 消费者组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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