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事项对公用事业、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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