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委员会除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能外,并履行下列职能:\ (一)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等进行调查、比较、检测、分析,并公布结果;\ (二)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有关行业组织拟定格式合同的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