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不得引用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检测、比较、分析报告的内容作商业性广告宣传。 4. 争议的解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