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开始调查、调解。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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