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