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 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5.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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