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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