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衣物的价值、新旧程度、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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