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重做或者退还服务费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