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开始调查处理,并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于消费者委员会收到的消费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书面通知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