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有关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