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将其购买的条件、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告知消费者。\ 接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接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的消费者在其汇款之日起九十日内未收到商品的,有权解除购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