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