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遵守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