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遵守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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